報廢汽車報廢的一些標準
發布時間:2022-11-24 訪問量:1810報廢汽車報廢的一些標準: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 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 ,達到報廢期后,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嚇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 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 -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我國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7258-2004 )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 8年)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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